(2016)桂11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隆钦与薛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隆钦,薛建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02民初2067号原告谢隆钦,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温永和,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建学,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谢隆钦与被告薛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柳峰、李小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黄振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谢隆钦的委托代理人温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建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元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元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4年元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合计60000元。上述借款被告分别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并向原告承诺尽快还款。被告借款后未像原先承诺那样尽快还款,而是经原告多次催款后总以没有钱为由拒不还款,至今也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息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在生意上有来往。2013年1月5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1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并由被告分别出具相应借条给原告收执,但双方未对借期及利息进行约定。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3张)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将三笔借款共60000元资金出借给被告使用,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本院认为:本案三笔借款共60000元,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主张其在起诉前已催告被告还款,且被告经催告后仍未还款,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结合案件实际及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三笔借款共计6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笔借款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因双方对此三笔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在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前,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从原告向本院起诉日(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建学偿还原告谢隆钦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薛建学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被告薛建学承担。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李柳峰人民陪审员 李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