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4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何军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08、109、7楼、8楼。负责人:张定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董事长。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联运,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军,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德,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系何军的配偶。再审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泰然九路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军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信证券泰然九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及公平原则,判决申请人返还一半佣金给被申请人,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本案0.4‰的佣金标准,并非属于较低水平,缺乏证据证明。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何军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属于金融消费者,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需按收取总佣金的三倍向被申请人作出赔偿。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国信证券公司与何军之间存在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关系,原审中,双方对交易佣金的标准各执一词。由于双方未对交易佣金的标准进行书面约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中关于佣金标准约定不明,履行过程中也未协商一致,并据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及公平原则,综合酌定双方按照0.02%的标准计算佣金并无不当。国信证券泰然九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国信证券泰然九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晓清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