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小英与被告阳泉颐高数码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英,阳泉颐高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9号原告庞小英,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张润,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颐高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高数码)。法定代表人王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田,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敬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英与被告颐高数码、第三人金地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小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审 判 员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沈秋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