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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3717号原告:吕某,无业。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2015年10月21日,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虽然贵院在(2015)北民初字第4927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并希望矛盾解决。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从2014年分房直到2015年的9月分居两地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到孩子有独立的生活能力;3、因双方婚生女李某乙尚且年幼,原告现无业并且名下无住房,且从原告孕育女儿至今,被告未给原告母女提供经济来源并未尽责任,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补助三年住房费1.8万元和三年的抚养费5.4万元;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5、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诉状中的表述是不属实的;2、我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3、原告的父母有一套住房说是去年已经交房,并不是无居住的地方。4、被告要抚养一个上初中的孩子及65岁的老人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2015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房贷9万元,原告透支信用卡1.5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负担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其他相关书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李某乙年纪尚幼且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本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但被告认可夫妻共同偿还房贷9万元及原告透支信用卡1.5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院对上述两笔款项,将依法予以分割。至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普通客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该车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双方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吕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给付至李某乙年满18周岁止;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某偿还房贷款人民币45000元;原告透支信用卡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驳回原告吕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