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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张银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顺和代理审判员  樊 宁代理审判员  贺楚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励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