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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聂庆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林。申请执行人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武仲裁字第00012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231011.34,执行费2471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231011.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武仲裁字第000128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231011.3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