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徐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739号2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徐怀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高密市长恒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徐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柴沟镇新平日路西、一号街北、文化街南,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13)第0**号,地号为01800800050的2174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二、查封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柴沟镇新平日路西、一号街北、文化街南,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13)第160号、地号为01800800051的58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三、查封被告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柴沟镇新平日路西、一号街北、文化街南,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13)第006号、地号为370785115501GB10001的1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