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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蒋帅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帅杰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72号罪犯蒋帅杰,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门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帅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1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9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帅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蒋帅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蒋帅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二万元,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海门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帅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违法所得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帅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