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光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王光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260号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光旭,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391元退回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