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艳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250号原告:张艳,女,苗族,住。委托代理人:何萍,重庆素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海棠晓月2#-1层-2#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8018868-X。法定代表人:曾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军,男,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