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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兰溪市天羽纺织有限公司、范筱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兰溪市天羽纺织有限公司,范筱君,金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负责人:朱莉萍,行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天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春兰路26号。法定代表人:范筱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筱君,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兰溪市天羽纺织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金国伟,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兰溪市天羽纺织有限公司内)。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06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天羽纺织有限公司、范筱君、金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8482.38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0674元、执行费330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