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晏春与宋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晏春,宋丰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917号原告:张晏春。被告:宋丰政。原告张晏春与被告宋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