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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薇薇新娘颁证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薇薇新娘颁证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779号原告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住所地应城市育才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699884-6。法定代表人田小平,男,该登记处主任。被告薇薇新娘颁证服务中心。经营者李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诉被告薇薇新娘颁证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担。审判员 肖 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