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9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9356杜行超与丁俊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行超,丁俊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356号原告杜行超,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丁俊扬,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行超与被告丁俊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行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杜行超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行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行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俊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