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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姜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姜良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504号原告: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新村11号。法定代表人:严井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93309058。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静,女,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姜良贵,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山森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