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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小娇与张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娇,张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初2622号原告:郑小娇,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张敏伟,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郑小娇诉被告张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伟适用小额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娇、被告张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小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敏伟支付佣金6000元。事实与理由:张敏伟为无锡国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代售房屋。其受张敏伟雇佣代为销售房屋。双方订立有口头协议,约定其成交一套房屋张敏伟支付其佣金6000元至7000元。其代为售出无锡市小天鹅乐园4号楼326-104号房屋,但张敏伟拒绝按约支付佣金。张敏伟辩称:代销房屋的佣金由国联公司审查认可后方能支付,其未承诺支付郑小娇佣金,请求驳回郑小娇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郑小娇与张敏伟进行微信聊天对话,内容包括:“……张:业务员和你说能签能给就好了呀,到时候成交了我们直接去找业务员。郑:我这边会盯紧客户的。张:恩,签约的时候你一起去。郑:我可不贴钱。张:那到时候拿不到我还要给你钱了?郑:这种坑同事的事我是不干的,销售说了能拿到的。张:那就好,不要万一开发商耍赖,你到时候盯着我,我就倒霉了。……张:你那个客户的成交价多少?82万?郑:82万。张:82万千五的话是4100就算他的不给最多也就6000怎么会要到7000的?郑:是你说7000的,2万我分这么多过分吗?张:两万?我为什么会是两万?郑:(语音)……张:想搞我是不是?郑:(语音)张:要黑我是不是?郑:(语音)张:你一分钱不想给我,你要我给你多少?郑:(语音)张:会给的,给多少你说嘛。郑:(语音)。”郑小娇称上述语音部分已经删除。2016年7月26日,郑小娇诉至本院。诉讼中,为证明代售房屋情况,郑小娇提供了以下证据:1、《国联房产渠道客户到访确认单》1张,载明:客户姓名赵女士,推荐到访日期2016年5月17日,现场职业顾问朱麟,渠道人员郑小娇。2、《国联乐园认购协议书》复印件1份、pos机刷卡单照片2张、团购费收据照片1张。经质证,张敏伟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应由国联公司确认,其对此不清楚,证据2均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国联房产渠道客户到访确认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郑小娇主张其受张敏伟雇佣,张敏伟与其订立口头协议承诺支付其佣金,应提供证据证明。郑小娇与张敏伟微信对话中,张敏伟问“拿不到我还要给你钱了?”郑小娇回:“这种坑同事的事我是不干的。”说明郑小娇当时认为双方是同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对话内容中张敏伟称“会给的,给多少你说嘛。”的内容不明确,不构成要约,郑小娇之后也未向张敏伟提出明确的要求(发出要约),张敏伟也没有承诺支付佣金的表示(承诺),故该对话内容不能作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依据。综上,郑小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小娇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5元由郑小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绥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