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第五某某与某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五某某,某某煤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226号原告:第五某某,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城关镇马曲村19号,某某煤矿工人。被告:某某煤矿。住所地:旬邑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五某某诉被告某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本案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第五某某承担。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