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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義与罗洪娟,景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義,罗洪娟,景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484号原告:王義,女,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洪娟,女,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景小刚,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義与被告罗洪娟、景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義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義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義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难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宇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