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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辛素梅与马丽平、耿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素梅,马丽平,耿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661号原告:辛素梅,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丽平,女,1967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耿龙军,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浦区。原告辛素梅诉被告马丽平、耿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辛素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辛素梅负担。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