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辛素梅与马丽平、耿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素梅,马丽平,耿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661号原告:辛素梅,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丽平,女,1967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耿龙军,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浦区。原告辛素梅诉被告马丽平、耿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辛素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辛素梅负担。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