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赵桂娟诉黄天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找桂娟,黄天丽,崔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002号原告:找桂娟,女,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黄天丽,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幸福一区*号楼*单元*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幸福一区*号楼*单元*层***号。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祥房屋信息部(吉林市吉祥房屋中介信息服务部),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哈道小区1号楼5单元1楼2号。经营者:郭某某,女,195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哈道口小区*号楼*单元*楼*号。被告:崔某某,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哈道口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娟诉被告黄某某、崔某某、吉林市昌邑区吉祥房屋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桂娟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赵桂娟负担。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