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倪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梅,倪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14号申请人张红梅,女,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倪建东,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张红梅与被申请人倪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倪建东所有的苏N×××××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6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倪建东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