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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石才夫、韦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石才夫,韦春玲,韦焕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249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石才夫。被告:韦春玲。被告:韦焕转。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石才夫、韦春玲、韦焕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1日,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自愿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目的已达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石才夫、韦春玲、韦焕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延代理审判员  覃明泽人民陪审员  杨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传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