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石才夫、韦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石才夫,韦春玲,韦焕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249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韬,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石才夫。被告:韦春玲。被告:韦焕转。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石才夫、韦春玲、韦焕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1日,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自愿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目的已达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石才夫、韦春玲、韦焕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延代理审判员 覃明泽人民陪审员 杨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传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