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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6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莎仁托娅与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莎仁托亚,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6047号原告:莎仁托亚,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养鱼池巷西2号。组织机构代码:69024892-6。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玉龙,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莎仁托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本院。原告莎仁托亚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莎仁托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莎仁托亚撤诉。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计4536元,由莎仁托亚负担。审判员  钟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