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学生与青州市金牛恒基钙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生,青州市金牛恒基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赵学生,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金牛恒基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佰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争议一案,(2015)青劳人仲案字第1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劳人仲案字第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