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劲通房地产与蒋华林、杜玉兰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华林,杜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华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杜玉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劲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华林、杜玉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