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周其军,王璐璇,訾刚元,裴艳,孙阳,揭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12-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神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其军。被执行人王璐璇。系周其军之妻。被执行人訾刚元。被执行人裴艳。系訾刚元之妻。被执行人孙阳。被执行人揭斯。系孙阳之妻。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其军、王璐璇、訾刚元、裴艳、孙阳、揭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银桥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