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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艾华申请执行钟天桃、张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华,钟天桃,张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艾华,男,生于1973年2月17日,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钟天桃,女,生于1980年11月24日,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蜀,男,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本院执行艾华与钟天桃、张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2)自流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及相应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天桃、张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自流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