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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伍炎伟、刘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炎伟,刘树珍,陈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炎伟,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刘树珍,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陈庭芳,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伍炎伟与被告陈庭芳、刘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庭芳、刘树珍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炎伟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3348元。因义务人陈庭芳、刘树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伍炎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庭芳有一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B5-05的房产(产权证号:××号),已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712号案件登记查封,本案已轮候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刘树珍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庭芳有一座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已被本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35号诉讼阶段查封,该案在执行阶段已委托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E×××××车辆登记,本院依法查封,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423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世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