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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明霞、温赣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霞,温赣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884号申请人曾明霞,女,1969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曾昌材,男,1942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温赣洲,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申请人曾明霞与被申请人温赣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赣洲在小布镇承包建筑工程应归款项中的25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宁房权证(2001)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赣洲在小布镇承包建筑工程应归款项中的25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曾明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江豪审判员  卢爱琳审判员  陈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