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甘万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甘万华五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069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甘万华五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号。经营者甘万华,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桂芹(特别授权代理),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甘万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甘万华五金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18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人民陪审员  梁秋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