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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三女与韩志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韩志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194号原告李三女,女,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贾敏,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忠,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女与被告韩志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三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三女负担。审判长  高建峰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德领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