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易冰与魏龙拯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冰,魏龙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冰,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万明钢化玻璃厂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魏龙拯,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旺明轩酒店保安,租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冰与被执行人魏龙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魏龙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易冰医疗费等8146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龙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