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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某与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某,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诸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诸某离婚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诸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诸某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诸某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8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634.4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