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朝卫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卫,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2558号原告:张朝卫,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张朝卫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朝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朝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王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600元(即月利率1.2%),还款期限为一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逾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无着,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涛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该证件系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原告张朝卫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据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证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王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为600元(即月利率1.2%),还款期限为一年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涛从原告张朝卫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还款期限为一年,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朝卫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怀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