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廖前华与傅娇,余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前华,傅姣,余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5600号原告:廖前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中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姣,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超,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前华与被告傅姣、余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前华负担。审判长 黎霞审判员 徐东审判员 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