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卢衍城与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衍城,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卢衍城,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衍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