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长虹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长虹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4民催2号申请人侯长虹,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城镇居民。申请人侯长虹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侯长虹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编号为3962的《会员卡》,载明持有股份3384股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侯长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侯长虹负担。审判长  赵忠义审判员  高 荣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