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蒋成涛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1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成涛,又名“教育”,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3月11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亳州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成涛犯盗窃、抢劫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媛、刘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3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二人均已判决)驾驶三轮车窜至长治某工程工地1盗窃时被发现,先由蒋成涛伙同王某持木棍在工地宿舍威胁控制工地人员刘某和陈某1,后王某和白某在工地盗窃规格为4*6平方防水线三盘300米、2*10平方防水线一盘100米。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物品价值5995元。二、盗窃罪1、2012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刘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窜至本区某施工工地2盗窃规格为150mm*100mmH型钢262.55公斤、200mm*100mmH型钢272.097公斤。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925元。2、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盗窃直径为8mm盘条400斤、6mm盘条400斤、300A交流电焊机一台、扬程牌水泵一台、压面机一台。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91元。3、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盗窃直径为8mm盘条300斤、10mm盘条300斤、12mm螺纹钢85公斤、铁钉15公斤、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家用电扇两台。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39元。4、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盗窃黄色2平方防水线三盘、黑色4平方电缆线二盘、黑色2.5平方电缆线二盘、CSJ65型电镐一个、CSJ95型电镐一个、红色250交流电电焊机一台、振动棒一套、扬程牌30小型潜水泵一台、扬程牌80污水泵一台、钢管扣件100个、铁模板卡10个。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098元。5、2013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携带一把断线钳驾驶三轮车窜至本区某工地4西边围墙处,由白某放风,王某和蒋成涛翻墙至该工地,盗割规格为3*2的4平方带钢丝电缆100米、彩瓦机电缆线40米、盗窃规格为140*80工字钢709.38斤、废钢70斤、劲锐牌石材割机一台、煤气罐子一个、天拓牌钻尾螺丝9盒、振成牌钻尾螺丝16盒、安全绳40公斤、大桥牌焊条一箱、东方红牌油漆2桶至蒋成涛在本区老顶山镇庄里暂住屋内。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62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成涛抢劫一起,抢劫价值5995元;盗窃五起,盗窃价值16673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成涛使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成涛犯两个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蒋成涛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成涛如果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成涛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成涛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要求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蒋成涛予以判处。被告人蒋成涛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3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长治市某工程工地1盗窃时被发现,先由蒋成涛伙同王某持木棍在工地宿舍威胁控制工地人员刘某和陈某1,后王某和白某在工地盗窃规格为4*6平方防水线三盘300米、2*10平方防水线一盘100米。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物品价值5995元。二、盗窃罪1、2012年1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刘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本区某施工工地2盗窃规格为150mm*100mmH型钢262.55公斤、200mm*100mmH型钢272.097公斤。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925元。2、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盗窃直径为8mm盘条400斤、6mm盘条400斤、300A交流电焊机一台、扬程70m水泵一台、万家乐牌压面机一台。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691元。破案后,追回300A交流电焊机一台、压面机一台,由被害人领取。3、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盗窃直径为8mm盘条300斤、10mm盘条300斤、12mm螺纹钢85公斤、铁钉15公斤、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家用电扇两台。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39元。破案后,追回长虹牌电视机一台,由被害人领取。4、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驾驶三轮车窜至潞城市某工程工地5盗窃黄色2平方防水线三盘、黑色4平方电缆线二盘、黑色2.5平方电缆线二盘、CSJ65型电镐一个、CSJ95型电镐一个、红色250交流电电焊机一台、振动棒一套、扬程30m小型潜水泵一台、扬程80m污水泵一台、钢管扣件100个、铁模板卡10个。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098元。破案后,追回黄色2平方防水线一盘、CSJ65型电镐一个、CSJ95型电镐一个,由被害人领取。5、2013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携带一把断线钳驾驶三轮车窜至本区某工地4西边围墙处,由白某放风,王某和蒋成涛翻墙至该工地,盗割规格为3*2的4平方带钢丝电缆100米、彩瓦机电缆线40米、盗窃规格为140*80工字钢709.38斤、废钢70斤、劲锐牌石材割机一台、煤气罐子一个、天拓牌钻尾螺丝9盒、振成牌钻尾螺丝16盒、安全绳40公斤、大桥牌焊条一箱、东方红牌油漆2桶移至蒋成涛在本区某镇某村暂住屋内。经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620元。破案后,追回劲锐牌石材割机一台、天拓牌钻尾螺丝9盒、振成牌钻尾螺丝16盒、安全绳40公斤、大桥牌焊条一箱,由被害人领取。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成涛盗窃五起,盗窃价值16673元;抢劫一起,抢劫价值5995元。另查明,被告人蒋成涛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2006年10月21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2011年11月2日被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013年1月5日3时许,他在某工程工地1睡觉时听到有撬门的声音,他穿好衣服出去看,看见有三个人在撬仓库门,他就害怕地跑回宿舍,用被子蒙了头,不一会听见他们就进来了,听见有一个男人喊不要动,动就打死你们,听到外面没有响动了,他起来和陈某1到仓库看了一下,丢失了四盘电缆。2、被害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5日3时许,他在某工程工地1睡觉时,三个男的开了他们的宿舍门进来了,一个男的让刘某和他交出手机,刘某没有手机,他拿出手机给了一个男的,后来又有一个男的拿木棍看住他们,不一会看他们的男的让穿蓝衣服的中年男子将他的手机拿了回来,并让他把手机卡拿出来,随后把手机卡放在门口了,他等这三个人走后,打电话报了警。3、证人陈某1的辩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1月5日3时许抢劫时没有带头套的是蒋成涛。4、被告人白某的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他伙同王某、蒋成涛在某项目部抢劫。5、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等抢劫的物品价值共计5995元。6、证人贾某1、贾某2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2月19日到某施工工地2施工,发现丢失150mm*100mmH型钢7根、200mm*100mmH型钢7根。7、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8日凌晨,他用三轮车在某工地2伙同亳州的人盗窃了物品。8、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等第1起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1925元。9、证人李某的自书材料和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初的一天,他所在的某工程工地3丢失直径为8mm盘条400斤、6mm盘条400斤、300A交流电焊机一台、扬程70m水泵一台、压面机一台等物品。10、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等第2起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1691元。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初的一天,他所在的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丢失长虹牌电视机一台。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初的一天,他所在的潞城市某工程工地3丢失直径为8mm盘条300斤、10mm盘条300斤、12mm螺纹钢85公斤、铁钉15公斤、家用电扇两台等物品13、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等第3起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1339元。14、证人吕某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013年1月初的一天,他所在的某工程工地5丢失黄色2平方防水线三盘、黑色4平方电缆线二盘、黑色2.5平方电缆线二盘、CSJ65型电镐一个、CSJ95型电镐一个、红色250交流电电焊机一台、振动棒一套、扬程30m小型潜水泵一台、扬程80m污水泵一台、钢管扣件100个、铁模板卡10个等物品。15、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等第4起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6098元。16、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第2、3、4起被追回的300A交流电焊机一台、万家乐牌压面机一台、长虹牌电视机一台、黄色2平方防水线一盘、CSJ65型电镐一个、CSJ95型电镐一个已被被害人领取。17、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关于对涉案物品不予鉴定的通知,证实对被告人蒋成涛等第2、3起盗窃的万家乐牌压面机一台、电扇两台、长虹牌电视机一台不予鉴定。18、被告人白某的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伙同王某、蒋成涛在某工程工地5、某工程工地3进行了盗窃。19、证人陈某2的报案材料、某公司被盗明细和证言以及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8日8时许,他发现某工地4院内被盗,丢失规格为3*2的4平方带钢丝电缆100米、彩瓦机电缆线40米、规格为140*80工字钢709.38斤、废钢70斤、劲锐牌石材割机一台、煤气罐子一个、天拓牌钻尾螺丝9盒、振成牌钻尾螺丝16盒、安全绳40公斤、大桥牌焊条一箱、东方红牌油漆2桶等物品。20、证人吉某、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月8日8时30分许,发现他在某工地4院内做彩钢瓦压瓦机上的电缆等物品被盗,这时白某给他打来了电话,问他要不要两箱半钻尾螺丝,他说联系一下别人,后他向公安人员报告了这个情况,公安人员让他给白某打电话说要钻尾螺丝,他就让白某把钻尾螺丝送到他的门市,在白某把钻尾螺丝送到门市同陈某2的助手搞价的过程中,白某被到来的公安人员抓获。2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和7日,他给某工程工地4处送过天拓牌和振成牌钻尾螺丝。22、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赃物照片,证实追回的劲锐牌石材割机一台、天拓牌钻尾螺丝9盒、振成牌钻尾螺丝16盒、安全绳40公斤、大桥牌焊条一箱已被被害人领取。2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证实2013年1月8日10时许,关村诚远中联机械工地可见部分电缆断头,部分电线缺失,地面杂乱,丢失了物品。24、长治市郊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等第5起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5620元。25、被告人白某的辩认笔录和照片说明,证实同他一块盗窃叫“教育”的人系蒋成涛。26、蚌埠铁路公安处亳州站派出所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1日,该局干警在蚌埠铁路公安处亳州站抓获被告人蒋成涛。27、《释放证明书》、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蒋成涛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1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于2011年11月2日释放。28、被告人蒋成涛和同案人王某、白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蒋成涛伙同王某、白某多次盗窃和一次抢劫,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白某主要负责放风的事实。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能够作为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成涛在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为继续实施盗窃和转移赃物持木棍威胁被害人,抢劫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成涛予以判处。被告人蒋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成涛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成涛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蒋成涛犯两个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成涛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蒋成涛犯盗窃罪和抢劫罪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成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成涛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成涛使用凶器抢劫,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成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蒋成涛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成涛未退缴的赃物,应当继续予以追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蒋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蒋成涛未退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魏志忠审 判 员 冯 捷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