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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斌与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路(东方红影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黎子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春斌,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系公司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现住江西省。上诉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娜代理审判员  蔡美来代理审判员  黄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