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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组织机构代码11235996-6。法定代表人汤忠豹。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渝安淮海动力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学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3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3日,票面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7952号的承兑汇票。因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