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红健与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健,付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009号原告谢红健,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胜军,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红健诉被告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建、母红梅、张清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兆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胜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5日被告付胜军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谢红健借款67000元,保证在2个月内予以清偿,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期间被告偿还12000元后,剩余款项拒不归还。现诉请被告清偿欠款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5年5月5日,被告付胜军通过案外人郑谦找到原告的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公司主要办理抵押借款业务,郑谦是原告的公司经理及合伙人。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元,并且被告抵押给原告两部车,一辆是宝来豫N×××××,一辆是长城汽车。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通过郑谦介绍,通过郑谦还款。首先2016年6月份被告通过郑谦偿还给原告12000元。其次从2016年6月5日到2016年12月份分别每月归还3600元,被告在7七个月内共计偿还给原告借款25200元(3600×7=25200元)。最后2016年1月20日,被告偿还给原告20000元。综上,被告共计归还原告借款572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付胜军向原告借款67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1、对借条有异议,该借条为复印件,原告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实。2、借条明确约定同意转入付胜军约定账户,原告应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为:银行存款凭证一组:证明在2016年6月份被告通过郑谦偿还给原告12000元。从2016年6月5日到2016年12月份分别每月归还3600元,被告在7七个月内共计偿还给原告借款25200元(3600×7=25200元)。在2016年1月20日,被告偿还给原告20000元。被告通过郑谦共计归还原告借款57200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被告向原告偿还12000元借款是事实,是被告本人现金支付;该证据和原告本人无关,该证据只能说明被告曾打款给郑谦,不能证明归还了原告本人的借款。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一组其中包括三张中国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随机打印的客户通知书小票三张,被告称该小票是打款给郑谦的凭证,小票页面模糊不清且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一张是中国农业银行梁园区支行营业部银行卡现金存款机打小票复印件,存款金额为3600元,存款户名为郑谦,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5日被告付胜军向原告谢红健借款67000元,已偿还给原告借款12000元,尚剩余借款55000元未清偿。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且被告已经偿还12000元,尚剩余55000元借款未清偿。本案借条内容显示,当事人双方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已通过郑谦偿还给原告借款572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红健借款55000元。二、驳回原告谢红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付胜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母红梅审判员 张清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