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龙门乡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涞水县龙门乡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539号原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成,涞水县百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孝文,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涞水县龙门乡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克贤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兴国,涞水县龙门乡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原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水县龙门乡黄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83元,减半收取13641.5元,由原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晖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人民陪审员 袁秀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爱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