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孔祥标、吕银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标,李国荣,吕银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吕银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孔祥标因与被上诉人李国荣及原审被告吕银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祥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