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永平,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85决书。于2016年4月29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