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何彩玉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英,何彩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5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英,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朱声国,男,1956年5月6日出生,白族,系王晓英丈夫,住湖南省桑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彩玉,女,1949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再审申请人王晓英因与被申请人何彩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未查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超越当事人诉讼范围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况且大龙潭根本就没有被申请人承包的田土,也就没有二厢菜地,在没有承包土地情况下调解就违法,调解强行索取7500元就是不当得利。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人王晓英在2014年张桑公路修建时征收了其所承包的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坪村大龙潭一丘责任田后从其征收补偿款中给付了被申请人何彩玉7500元所引起的纠纷。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本案争议的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坪村大龙潭责任田在1984年原为何彩玉承包,当时共有三丘计0.4亩。1996年田土调整时,何彩玉将该责任田退给村集体,王晓英经土地调整取得了其中���丘0.2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而2014年因张桑公路修建而征收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坪村大龙潭责任田时,征收和补偿面积共有1亩多,该1亩多土地均是以王晓英的名义进行征收和补偿的。在何彩玉提出被征收的土地中有其管理的田坎外的0.15亩菜地而要求分得部分补偿款后,经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王晓英从其所得1亩多土地补偿款中给付了何彩玉0.15亩土地的补偿款7500元,何彩玉在收款后出具了领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所争议的款项,实际是王晓英所承包责任田面积之外的增加计算的土地补偿款,该增加的土地补偿款显然是不能仅根据王晓英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确定归属的。在何彩玉与王晓英就承包责任田面积之外的土地补偿款产生争议后,双方经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给付款项,既是对相关事实的自认,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由处分。该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处分行为合法有效。王晓英在按调解协议给付何彩玉7500元土地补偿款后,再按不当得利主张权利要求何彩玉返还土地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晓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晓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若顺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孙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