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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2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志波,系公司员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 蕴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杨根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