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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爨博宁、爨博锋与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爨博宁,爨博锋,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爨博宁,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爨博锋,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贺菊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爨博宁、爨博锋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元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爨博宁、爨博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