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山东桓台鲁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山东桓台鲁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淄博元滨物资有限公司,王志美,赵芹,李瑞星,张巍,王慧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303号原告王红梅。被告山东桓台鲁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城北。法定代表人邢玉国,董事长。被告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乐勇,董事长。被告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口。法定代表人陈恒庆,总经理。被告淄博元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2—107室。法定代表人曹元彬,总经理。被告王志美。被告赵芹。被告李瑞星。被告张巍。被告王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诉被告山东桓台鲁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淄博元滨物资有限公司、王志美、赵芹、李瑞星、张巍、王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列被告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山东桓台鲁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飞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淄博元滨物资有限公司、王志美、赵芹、李瑞星、张巍、王慧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平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代理审判员 邱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潘士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