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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邓××与田×1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田×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418号申请执行人邓××,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1,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邓××与田×1离婚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93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1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婚生女田×2、婚生子田×3均由邓××抚养,田×1自二〇一五年七月起每月支付田×2、田×3抚养费各一千五百元至其二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田×1负担37.5元(已交纳),由邓××负担37.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邓××负担75元(已交纳),由田×1负担75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邓××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田×1及婚生女田×2、婚生子田×3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邓××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1及婚生女田×2、婚生子田×3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邓××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7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平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