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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陶树森、卓贤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陶树森,卓贤平,陶凡,陶初灵,陶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代表人吴彩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雪梅,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陶树森,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卓贤平,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陶凡,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陶初灵,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陶树利,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陶树森、卓贤平、陶凡、陶初灵、陶树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0000元及其利息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初灵、陶树利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陶初灵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桥信用社账号为11×××05内的存款1970元和帐号为11×××83内的存款3241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陶树利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桥信用社账号为11×××56内的存款4340元和帐号为11×××55内的存款1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儒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王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